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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刑拘一般判多久?

行為人被刑拘一般判多久?

被刑事拘留和被判刑的時間長短之間並沒有任何的關係。

(一)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二)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拘留的期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採用的。同時刑事拘留又是一種強度較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及其親屬應當立即聘請律師介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被拘留人的權利。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而被判處刑罰則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兩者並不是同樣的事項,如果是行為人被刑事拘留的,那麼只能説明行為人符合被刑事拘留的條件,但是最終的定罪量刑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量刑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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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刑拘 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