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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一般犯罪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是批准文件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屬於刑事犯罪的行為,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單獨處以罰金,最高是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