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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拘留期限是多久時間?

一、暫緩拘留期限是多久時間?

暫緩拘留期限是多久時間?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限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因為行政複議的提出時間是15天,但如果涉及到還存在行政訴訟的情況,那麼可以等到三個月後執行相關行政處罰,具體情況由司法由機關來進行認定。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三、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需要擔保人嗎

1、需要。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的規定,被處罰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擔保人應具備下列四個方面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擔保人與被處罰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即擔保人不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不是本案的證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是指擔保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擔保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未被採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勞動教養等。

(3)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這是指擔保人在被處罰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暫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動人員不能作為保證人。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是指擔保人的年齡、體力與智力等條件能夠保證其履行擔保義務,如擔保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擔保人的智力正常、擔保人的身體狀況能夠使其完成監督被處罰人行為的義務等。

暫緩行政拘留是對行政拘留的決定不服的情況提起行政複議,按照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需要擔保人的,並且擔保人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包括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