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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賭博量刑標準是什麼?

參與賭博量刑標準是什麼?

參與賭博量刑標準是什麼?一般作為賭博參與人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人的,不按刑法進行量刑,只進行行政拘留處罰,最高處罰十五日拘留,條件是賭資達到一定數目或服務業從業者在賭博現場有通風報信的協助行為,一般市民僅用少量財物娛樂不屬於賭博罪。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相關法規

(一)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賭博罪量刑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高法、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刑法規定組織賭博以盈利為目的的,處以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參與賭博量刑標準為,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拘留並處罰款,服務業人員為賭博活動望風協助的同處以行政拘留,國家機關人員有以上同等行為從重處罰。一般市民娛樂用棋牌室進行的棋牌等活動不屬於賭博,不會依法論處。犯罪者凡是能夠自首立功的,會從輕處罰。

標籤:賭博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