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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的處理有哪些情況?

一、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的處理有哪些情況?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的處理有哪些情況?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競合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行政機關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可稱為“先罰後刑”;

第二種是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認為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後,再依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追究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可稱為“先刑後罰”。

“先罰後刑”情況下的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其一,同質罰相折抵。此種情形是當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競合的主要情形,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由此可以歸納出“先罰後刑”情況下“同質罰相折抵”原則,即行政拘留與剝奪人身自由類的刑罰,罰款與刑事罰金可以相互折抵。

其二,不同罰則各自適用。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據此,可以推導出“先罰後刑”情況下“不同罰則各自適用”原則,應當分別作出,各自適用,並行不悖。

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通常怎麼進行處罰?

“先刑後罰”情況下的適用原則。對於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行為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也必須追究其行政責任。但因“先刑後罰”的競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適用雙重處罰時應當靈活把握“刑事優先”原則。根據刑事優先原則、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效力位階以及現有法律法規,可以推導出以下適用原則:

刑事判決優先。根據規定,對於法院已經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由此可見,在刑事判決之後需要繼續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當以刑事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作出行政處罰。

同質罰不再罰。對於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所具有的性質相近的處罰種類,即罰金與罰款,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與行政拘留,司法機關已經給予行為人刑罰處罰,行政機關不能再給予其同質行政處罰。

特有罰可再處罰。基於行政犯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領域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處罰方式,刑事處罰並不能當然地吸收或替代行政處罰。在已經判處刑罰後,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特定行政責任的,可以再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因此如果是一個案件,既面臨着行政責任,又面臨着刑事責任,通常處理不外乎就是先承擔刑事責任,再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是相反。但有一些同類的處罰是可以相折底的,這就是一種競合。如果不能夠進行折底的,那麼應該先進行哪樣處罰就先進行哪樣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