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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詐騙和侵佔可以合併處理嗎

對於詐騙和侵佔可以合併處理嗎

一、對於詐騙和侵佔可以合併處理嗎?

詐騙和侵佔不可以合併處理,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兩罪的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刑事案件合併處理的條件是: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

二、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並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三、侵佔罪的自訴材料有哪些?

1、刑事自訴狀。

2、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台,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繫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複印件)。

刑事案件合併處理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詐騙罪和侵佔罪之間也不存在法條競合的情形,而且詐騙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所以這兩種犯罪行為不存在合併處理的可能性。侵佔罪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要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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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侵佔 合併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