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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縣人民法院羈押場所技術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隨縣人民法院羈押場所技術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實際上,我國各地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的修建的設計圖紙,這也是屬於高度保密的文件的,因為把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羈押場所當中以後,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同時又防止和內部人員裏外勾結的逃脱羈押場所,所以羈押場所是有一定的技術標準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隨縣人民法院羈押場所技術標準。

一、隨縣人民法院羈押場所技術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日前,隨縣法院首個標準化羈押室順利建成並投入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羈押場所技術標準》的相關規定,隨縣法院投入資金10餘萬元對羈押室、羈押通道、法警值班室等場所進行改造,進一步確保刑事審判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消除因羈押場所問題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本次共新建11間軟包羈押囚室、1間羈押人員專用衞生間、1間羈押專用車庫和1間法警值班監控室。羈押場所全部使用防火海綿、防火皮革面料等軟包材質,室內無凸出陽角和明柱,採用防爆燈具照明,配齊手銬、腳鐐固定環,防止發生被羈押人員撞擊、自殘、脱逃等意外人身傷害情況。此次對羈押室進行標準化改造,有效提升了羈押刑事被告人的安全性及嚴密性,增強了司法警察的押解及刑事審判工作的安全保障,是隨縣法院司法警察規範執法的又一重要舉措。

二、看守所 (臨時羈押犯人場所)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怎麼辦?

刑事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屬於刑事,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一般羈押場所當中為了避免出現犯罪嫌疑人有自殺的這種狀況,所以使用的材料,照明燈具等都是比較高科技的,具體的技術標準這個365平台上是沒辦法給大家及介紹的,因為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場所的修建是要籤保密協議的,不是我們普通人隨隨便便都能夠接觸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