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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尋釁滋事罪中有無被害人?

一、怎麼判斷尋釁滋事罪中有無被害人?

怎麼判斷尋釁滋事罪中有無被害人?

尋釁滋事行為導致人受傷的,屬於有被害人,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侵害人做出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也會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什麼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出於不正當的目的,肆意對他人進行挑釁,無事生非,破壞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財產。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4種行為: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其他”是指上述3種行為方式以外的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是否有人受傷是判斷有沒有被害人的主要條件,故意結夥鬥毆,無故的追逐、攔截他人,任意的損壞、佔有公私財物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並不構成犯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