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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沒有批捕最後收到法院傳票怎麼辦?

涉嫌詐騙沒有批捕最後收到法院傳票怎麼辦?

一、涉嫌詐騙沒有批捕最後收到法院傳票怎麼辦?

1、涉嫌詐騙沒有批捕最後收到法院傳票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2、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法院傳票由誰簽收?

1、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2、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3、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涉嫌詐騙者,可能會被檢察院批捕,也有可能不會。對不需要逮捕,公安機關也沒有拘留的詐騙罪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通過簽發傳票的方式傳喚涉嫌詐騙者。通常傳喚的地點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為犯罪嫌疑人的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