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審申請立案規定
一、深圳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需要立案後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審審查還是再審立案,估計是再審審查。如果再審立案,高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署院長姓名。當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審該案,提審,就是高院按二審程序審理。一切以裁定內容為準。
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具有什麼特點?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收到再審申請書之後,法院會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處理再審案件時,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提起再審的課題,應該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判決書和裁決書。在裁決書下達生效之後,兩年內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變更或撤銷該裁決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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