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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員社保增減員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一、税管員社保增減員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税管員社保增減員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税管員社保增減員玩忽職守涉嫌犯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事實上,一般的玩忽職守也不構成刑事犯罪,通常有所在單位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比如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能以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