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判刑罰和有期徒刑區別有哪些?
一、拘役判刑罰和有期徒刑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二、有期徒刑的特徵有哪些?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結果都是屬於當事人犯了刑事案件所要承擔的責任,但對於這兩種判決結果也是有很大的不同,對於有期徒刑和拘役不管是在期限上和對象上以及執行的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同,這也是讓違法才在不同的犯罪上面所承擔不同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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