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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被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被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被批捕可以取保候審嗎?

當事人被批捕了可以取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能辦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不過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違反了取保候審的禁止性規定,保證金將被沒收,無法退回。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取保候審能去外地,但必須經執行機關批准。被取保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外地並不是毫無限制的,需要經過決定機關的同意後,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批捕之後主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一般是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後由當事人或者委託人進行領取的。在取保候審期間要去外地的話必須向執行機關申請,得到批准之後才能前往,否則可能會終結取保。

標籤:批捕 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