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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是什麼

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是什麼

一、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是什麼

兩者之間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系民事糾紛。

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要在綜合考察以下客觀情況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1、審查行為人主體資格;

2、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履行合同的能力;

3、行為人是否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

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5、考察行為人在對方當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後的表現。有學者強調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發生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亦可產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而且注重考察事後是否揮霍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等。

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

一般來説,兩者比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錢不還的問題。借了錢,債務人打了欠條,然後沒錢還,如何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真的很難説。但按照目前我國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無法區分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且沒有證據證明詐騙時,應當以經濟糾紛來定論。

二、經濟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1、經濟糾紛就是經濟案件。

2、有合同,就是對應的合同糾紛

3、無合同,也會有對應的民商事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需要明確的就是,經濟糾紛這一類的問題是可以報警向警方求助的,但是經濟糾紛這一類的問題不屬於警方的一個管轄範圍,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安部門會這一類的案件移交給相關的部門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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