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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開始之前犯新罪怎麼辦?

緩刑考驗期開始之前犯新罪怎麼辦?

一、緩刑考驗期開始之前犯新罪怎麼辦?

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緩刑是有一定的考驗期的,在緩刑考驗期的,需要遵守緩刑規定,遵守法律,不得犯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如果緩刑期間犯新罪的話,是要收監的,也就是説是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且對於新罪,是要進行數罪併罰的,這裏還要注意一點就是,緩刑已經過的日期,是不折抵刑期的,從收監後決定執行刑期開始算刑期,原來有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緩刑期間是不折抵刑期的,一個新罪,等於直接回到判決前了,所以這個一定要注意,這裏的撤銷緩刑,不但指犯新罪,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的監管規定的,都是有可能撤銷緩刑的。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構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不再適用緩刑,死緩與緩刑適用前提不同,緩刑適用於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人,死緩適用於被判死刑的犯人。兩者的考驗期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需要依據所判的刑種和刑期而定,死緩的考驗期是兩年。兩者的執行方式不同,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不用關押,而死緩的執行是在監獄中。

標籤:緩刑 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