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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器放別人車上跟蹤犯什麼罪

跟蹤器放別人車上跟蹤犯什麼罪

一、跟蹤器放別人車上跟蹤犯什麼罪?

跟蹤器放別人車上跟蹤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這種行為侵犯他人隱私,一般由公安予以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侵犯隱私權的情形有哪些?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三、利用跟蹤器非法收集行蹤信息會被判刑嗎?

利用跟蹤器非法收集行蹤信息情節嚴重的會被判刑,根據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沒有規定過跟蹤器放在別人車上進行跟蹤,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如果利用跟蹤器隨便散播、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蹤信息屬於公民個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非法收集。

標籤:跟蹤器 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