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一、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二、限制減刑的罪犯最低服刑期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説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三、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的必要
由於我國較為寬鬆的減刑、假釋等制度的存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執行,即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死緩是可以適用減刑、假釋制度的,這樣一些犯有較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經過多次減刑或者假釋後,一般經過十幾年就可以刑滿出獄或者被假釋出獄,難以起到矯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面對死刑與死緩之間“生死兩重天”刑罰力度的巨大落差,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刑法修正案(八)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是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糾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一次大規模的刑法調整。
四、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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