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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特徵?

非法拘禁罪的特徵

非法拘禁罪的特徵?

非法拘禁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與行動自由的統一,而不是單純的意志自由。比如父親不滿足兒子節假日去旅遊景點遊玩的要求,不給予遊玩費用,並無侵犯人身自由之處。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無法離開一定的處所,即他人的活動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間範圍內,並持續一定的時間。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他人非法拘禁,情節一般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由非法拘禁罪轉化而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構成本罪。

標籤: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