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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數額較大怎麼判刑?

一、走私罪數額較大怎麼判刑?

走私罪數額較大怎麼判刑?

走私罪數額較大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懲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處理走私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①走私罪的共犯

②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③對於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又構成妨害執行公務罪,應當數罪併罰。

以走私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騙購外匯的, 按走私處罰。

二、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該罪必須滿足4個條件,包括: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10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走私類型的犯罪行為肯定是需要進行非常嚴重的處罰的,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海關的管理制度,同時對於我們國家的税收制度也是一種衝擊,所以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打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