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綁架罪的兜底性罪名如何處罰?

一、綁架罪的兜底性罪名如何處罰?

綁架罪的兜底性罪名如何處罰?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三、綁架罪中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符合下列從輕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綁架後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綁架罪系行為犯,綁架後並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也成立綁架罪既遂。但行為人綁架他人後出於悔悟或懾於法律威嚴等原因,未勒贖而主動放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若對此種危害性較小的行為也一律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可將其歸入情節較輕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滿足、保護而實施綁架人質的過激行為構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害、農民工為追討欠薪等情形下,為引起社會、政府關注和重視而綁架人質的。

3.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於氣憤、報復等原因實施綁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問題產生糾紛,感情受欺騙方出於泄憤、報復、索取賠償等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的。由於此種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且通常發生於特定人之間,對治安秩序及人民羣眾的社會安全感破壞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較小,故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4.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對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後表示諒解被告人的,認定情節較輕有利於發揮刑罰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5.為索取真實債務而綁架債務人,索要財物數額過大的。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但是對於行為人索要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債務本身的,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並無不當。但考慮雙方之間畢竟有一定的債務存在為基礎,仍有別於單純為勒贖而隨意選擇目標作案的綁架犯罪。在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數額過大而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屬於情節較輕。當然,對於僅以索債為名,以並不存在的債務為藉口綁架並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且一般不得認定為情節較輕。

6. 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額確實較小的。對於行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實施綁架行為,僅勒索少量財物的,如已構成犯罪,亦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我國的綁架罪的定罪量刑中,此時是需要從綁架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的,由於我國規定綁架罪屬於行為犯,因此一旦確定屬於綁架行為的話,那麼就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然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