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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和拘役合併執行還需要坐牢嗎?

一、緩刑和拘役合併執行還需要坐牢嗎?

緩刑和拘役合併執行還需要坐牢嗎?

緩刑和拘役合併執行有可能就不需要坐牢了,拘留來説如果是同時判決拘役、緩刑八個月的處罰,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出事,或者沒有其它的犯罪,原來的判決就不再執行,人就不會被關進去了。

緩刑考驗後,就沒有事了。

在考驗期內,千萬要遵守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限從什麼之日起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由於對該條款規定的“判決確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實踐中,緩刑考察機關從何時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限並未統一,有的從法院判決書上載明的日期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判決書宣判之日起計算,有的從判決書交付執行之日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從法院判決書發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2、《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對於那些可以被執行拘役處罰的犯罪分子來説,一般也會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故此法院是有可能在開庭時同時宣判執行拘役、緩刑的處罰的。此類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情形,只要在緩刑的執行期間,違法者遵守定期到社區報到等的規定,那麼緩刑期滿後,違法者就會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