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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1、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2、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3、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不適用假釋的情形

1、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3、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二、假釋和緩刑的不同點有哪些?

(一)撤銷的條件不同。

緩刑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等監督管理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和公安部關於緩刑期間應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假釋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不要求情節嚴重。這種違規行為原則上並不要求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撤銷假釋,即只要有違規行為,又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原則上都應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已經過的考驗期限均不視為已執行過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銷緩刑或假釋後,數罪併罰的方法不同。

在緩刑時直接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不存在“先並後減”,也不存在“先減後並”問題;而在假釋時,則存在“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問題,犯新罪的“先減後並”,有漏罪的“先並後減”,二者不要混淆。

(三)對於在考驗期內犯新罪發現的時間要求不同。

對緩刑只要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不論是否在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都應撤銷緩刑,但發現的新罪是否應處罰(這是並罰的前提),應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條關於追訴時效的要求。而對於漏罪,原則上應僅限於在考驗期內被發現的,才可撤銷緩刑。可見對新罪強調犯罪的時間是在考驗期間,而對於漏罪則強調發現的時間是在考驗期間。

對於假釋期間犯新罪,不論該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不論何種性質、嚴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論該“新罪”被何時發現,都應撤銷假釋。但適用數罪併罰時,如果該“ 新罪”是在犯罪之後很久才被發現的,應當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的規定,考慮該“ 新罪”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發現“新罪”而進行並罰,應適用《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先減後並”規則。如果是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而需要撤銷假釋的,要求該“漏罪”必須是在假釋考驗期間被發現。適用數罪併罰,仍需要考慮“漏罪”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四)在考驗期結束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不同。

緩刑跟假釋的適用情形本身就不一樣,所以限制條件上也有差別,但可以看到,無論是緩刑還是假釋,對累犯都是有所限制的,這説明對累犯整體程度上還是要從重處罰的。而且緩刑跟假釋的基本要求都是認罪態度好。

標籤:緩刑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