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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同時可能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由於傳播性病罪只能發生在賣淫、嫖娼活動中,所以其指向的對象只能是那些賣淫、嫖娼的違法人員。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性病的傳播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而傳播性病罪的傳播方式只能是賣淫、嫖娼。為了正確掌握該罪的客觀要件,需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患有嚴重性病。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

3.傳播性病罪屬於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其故意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所進行的賣淫、嫖娼行為,會造成傳播他人性病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態度。

二、傳播性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當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

性病主要是通過性接觸傳染,通過性行為傳播的疾病。性病的傳播危害極大,不僅嚴重摧殘人體健康,而且危及子孫後代,關係到國家民族的興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於不顧肆無忌憚地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引起性病的大量傳播,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社會危害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