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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一般怎麼判刑

犯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一般怎麼判刑

一、犯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一般怎麼判刑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因特殊情況下接受財物者是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的,給付財物人不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麼區別

(一)客體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買賣的權利,而拐騙兒童罪的客體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侵犯。

(二)客觀方面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只有以出賣為目的而實施以上行為的才能構成此罪,而拐騙兒童罪卻要求比較狹隘,只有行為人用威脅,欺騙或利誘等不法手段使兒童脱離家庭或其監護人才成立拐騙兒童罪。

(三)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觀為了在販賣、拐騙、收買、綁架、接受、中轉等行為中獲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為出賣目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而拐騙兒童罪從根本上排除了出賣這種行為動機。

(四)對特殊拐賣行為的認定不同。

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犯罪客體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存在差異,前者是以出賣為目的實施的犯罪行為,而後者是使用非法手段,使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拐賣兒童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