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
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
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哪些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被買婦女的意願”,是指被買婦女以各種方式向收買人提出的願望或者要求。“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買人提供路費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讓被買婦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買婦女被拐賣、綁架前的居住地。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的婦女是在外出時遭到拐賣、綁架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買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將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應視為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還有的婦女要求到自己的親友家,這種情況下也應視為被買婦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買婦女自願留在當地,並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收買人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2.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行為”,是指收買人對被買兒童進行打罵、凍餓、禁閉等,在精神和肉體上對被害兒童進行摧殘的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是指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害人家屬對被買兒童進行解救時,收買人未採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害兒童家屬的解救工作。
實踐中也會發生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情形,此時,無論其收買時出於什麼目的,只要又出賣被害兒童,就構成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是指行為人同時具有收買和出賣兩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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