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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騙取錢財的犯罪行為。

二、觸犯集體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和加重的情節內容是什麼?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量刑標準: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加重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法律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我國不管是參與或者組織傳銷活動行為的,都是視為構成了違法的犯罪行為,不僅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涉案的金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需要沒收全部的非法所得,並且承擔相應金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處於五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標籤:集體 傳銷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