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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50天拘役何時收監?

一、判了50天拘役何時收監?

判了50天拘役何時收監?

在確認了有犯罪事實的當時就可以收監處理。收監,指關進監獄。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着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二、收監的程序是什麼?

監獄收押罪犯必須遵守一定的工作規程。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監獄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三、收監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對罪犯收監執行刑罰必須具備的法定要求。收監條件是:

①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應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③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收監就意味着法院判決的刑罰開始執行了,並且如果在收監之前有被執行拘役的,那麼拘役中的時間也是可以計算在服刑的時間之內的。如果經過公安機關的審理沒有明確的定罪的理由的,是需要在拘役之後將當事人進行釋放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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