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構成脱逃罪追責多少年?
一、一般構成脱逃罪追責多少年?
脱逃罪追訴時效為五年,因為脱逃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以最高判刑為依據的。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脱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與未使用暴力脱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脱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脱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脱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脱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脱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脱逃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脱逃罪就是屬於被依法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必定就會承擔起有期徒刑,一般最高的刑期為五年,而所存在的追訴時效也是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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