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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具體手續是怎樣的?

監外執行具體手續是怎樣的?

一、監外執行具體手續是怎樣的?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三,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第五,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處理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適用監外執行的,比如説患有非常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情況之下,就可以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申請,然後由相關的機關對此做出的審核,審核無誤的情況之下,就可以做出最終的決定。

標籤:手續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