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是怎麼來的?
一、金融詐騙罪是怎麼來的?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派生出來的,既然普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要件的,理所當然,它們也不能例外。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複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二、金融詐騙犯罪中的詐騙物如何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其實無論是金融詐騙還是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行為,都屬於詐騙犯罪中的一種,只不過詐騙的行為方式以及侵害的客體不一樣,這些詐騙犯罪的罪名都具備詐騙罪的行為結果,即犯罪行為人實施了欺騙手段使他人陷入或者是維持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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