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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頸椎突出構成輕傷嗎

故意傷害頸椎突出構成輕傷嗎

一、故意傷害頸椎突出構成輕傷嗎

頸椎突出是否是輕傷需要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確定。一般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屬於輕傷,行為人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

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頸椎突出,是否達到輕傷級別,需要根據司法鑑定的結果來判斷,達到輕傷疾病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在認定時需要和一般毆打行為來進行區分。比如故意傷害他人導致頸椎突出並沒有達到輕傷級別,則屬於一般毆打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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