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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或者出售贓物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具體來説:

窩藏或者出售贓物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1、從行為方式來看,包括窩藏、轉移、收購和代為銷售四種形式。

“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或者為使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

“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

2、從行為的對象來看,上述行為針對的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但不包括在贓物基礎產生的收益。同時,應當把犯罪所得的贓物同用於犯罪的物品區別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