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是不是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人是不是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這種情況之下是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不是特別的嚴重,如果是特別重的傷害的話,那麼有可能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體的話是要由法官來根據當時的傷害程度來判斷。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行為人實施故意傷人的行為的,此時是要被予以嚴厲的處罰的,只是處罰的性質是會根據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而有所不同的,但是無論如何,在行為人被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之後,都是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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