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如何判刑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如何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304條的規定,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通常是對行為人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其他人員,如一般單位收發室人員故意延誤郵件收發的,不構成本罪。這裏所説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
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發生了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僅有延誤投遞的行為而沒有發生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認定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局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傳遞的信件、郵包、匯款、報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工作失誤。
(二)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履行自己職責應當按照規定投遞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但如果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則可能會因為牽連行為而構成他罪。
(三)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罪的犯罪主體須是郵政工作人員,但雖在郵政部門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員也不是與郵件相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現實中,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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