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公安機關不立案,這樣的維權技巧你掌握了嗎

報了案,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立案,這樣的維權技巧你掌握了嗎

刑事案件發生後,受害人第一反應就是去報案,可實踐中很多人報案後杳無音訊,遲遲等不來立案。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往往有其理由。

要弄明白公安機關為什麼不立案,要先明白立案的條件。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這一條件包含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構成犯罪的行為。

如果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對某些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例如:

故意傷害只是造成了輕微傷,沒有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一般不會立案;

詐騙、盜竊等需要達到一定的金額才構成犯罪,達不到的也不會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這個時候的證明條件並不需要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但報案人也應當提供初步的證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是有犯罪事實發生就一定會立案,還要滿足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在以下情況下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並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

對於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

除了以上兩個條件之外,公安機關還會審核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

如果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一般會讓報案人去有權管轄的機關報案,讓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來立案。

如果滿足了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還是不給立案,該怎麼辦呢?

可以從以下三個途徑來解決:

1、向原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在確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複議、複核,往往能夠立案。

複核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如果上一級公安機關複核後也沒有結果,別急,還有第二招。

2、向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屬於不同的系統。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立案和監督撤案。

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機關的同級檢察院申請。

例如某市某區公安機關不立案,向某市某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獲取不立案監督的材料後(通常需要控告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決定書》),會進行審查。

經審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通過必要的調查、認真審查後,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併發出《通知立案書》,並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經過這一步,如果還不能立案,可以嘗試第三種途徑。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但注意,實踐中法院辦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特別少,一方面是因為刑事自訴案件有類型限制(如侵佔等特殊類型),二是被害人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證據。

所以這條路是很少有人走通的。

如果通過以上三個途徑還不能解決,可以找律師進行刑事控告。

律師會從專業角度分析是否構成犯罪,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經過分析,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正當合法,控告人也不用耗費精力非要去刑事立案,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