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兩年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一年之後可以申請減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
所以 如果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的 應當減刑 有一般立功或者遵守監規,積極改造的,可以申請減刑,不過 判刑兩年的 即使減刑 實際服刑的不能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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