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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假釋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一、假釋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不一樣,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它們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是否計入刑期?

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構,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假釋和監外執行並不一樣,監外執行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刑期內的,在監獄的犯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進行保衞就醫,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由監獄提出書面的意見,報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批,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需要由社區負責矯正,由基層組織協助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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