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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定監視居住監督方式有哪些

檢察機關指定監視居住監督方式有哪些

一、檢察機關指定監視居住監督方式有哪些?

(一)查閲相關案件材料;

(二)聽取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理由和事實依據;

(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意見;

(四)其他方式。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

1、期限不同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

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律師。

3、執行地點不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4、違反規定的後果不同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規定的檢察部門對指定監視居住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以上幾種,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是不能隨便離開指定住所的,本人的護照、身份證件或者是駕駛證件都需要交給執行部門保管,同時也不能在監視居住期間干擾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