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什麼時候可以開始申請保外就醫
一、判刑後什麼時候可以開始申請保外就醫
申請保外就醫並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逐步完成審批程序就可以申請辦理監外執行。
二、申請保外就醫的情形是什麼
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三、保外就醫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1)、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2)、取保外就醫的。
(3)、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5)、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瞭解罪犯情況,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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