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有哪些
一、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有哪些
根據審判實踐和有關司法解釋,酌定從輕情節主要有以下幾類:
1、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2、退贓。
3、被告人認罪。
4、被害人有過錯。
5、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
6、揭發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7、犯罪動機。
8、間接故意。
9、搶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發生在近親屬之間的犯罪。
12、一貫表現。
13、自動投案。
14、被害人寬恕。
二、酌定量刑情節包括什麼
酌定量刑情節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結果、犯罪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被害人的申請等方面。從上述幾個方面看,犯罪的時間、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一般只能產生酌定從重情節,比如在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比在僻靜的地方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大。由於酌定從輕情節的種類繁多,全部予以列舉,無一選漏,恐怕不現實。
三、緩刑期間犯新罪怎麼辦?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實踐中法定從輕處罰與酌定從輕處罰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此時酌定從輕處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在具有這些情節的時候,並不是一定要對罪犯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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