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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否一樣

一、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否一樣?

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否一樣

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不一樣的,管制的執行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二、管制有哪些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的監督,並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 管制的判決歸人民法院,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法院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三、管制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些罪行較輕的人在考慮給予適當的處罰時,要注意預防和改造的有效性以及資源的優化。對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沒有必要關押,而將其留在社區內接受改造和監督,將有利於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同時也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管制和拘役不僅是執行機關完全不一樣,這兩種刑罰的執行方法也有很大的區別。對罪犯採取不同的執行方法也體現了司法部門的用心良苦,因為並不是單純的為了節省司法資源,關鍵是將一部分犯罪情節輕微的罪犯關押在監獄當中,也根本不利於對當事人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