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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撤案可以嗎?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撤案可以嗎?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撤案可以嗎?

可以撤銷該刑事案件,針對於審查起訴之中,公安機構是有權利撤回其進行向檢察院提交的相關案件。因為公安機構很有可能在進行調查取證的時候,發現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可能再進行開庭之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不能夠順利進行。

公安機構可以根據案件的發展需要及相關要求併案件進行撤回,如果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則應當由公安機構進行撤銷,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案件的立案偵查需要由公安機構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同意後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偵查。

二、刑事案件怎麼立案的?

1、公安機構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構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可以撤案,公安機構決定對刑事案件立案時,要先審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關的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進行調查,然後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檢察院批准後去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