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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犯詐騙罪退款能減刑嗎?

行為人犯詐騙罪退款能減刑嗎?
行為人犯詐騙罪退款能減刑嗎?

一、行為人犯詐騙罪退款能減刑嗎?

詐騙罪退還贓款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但具體的量刑情況,是需要根據退還贓款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司法機關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表現,並根據是否存在立功的情況來進行減刑處理。

被告人如果主動退贓了,那麼在法院判刑的時候,在量刑上會給予考慮。如果在服刑期間退贓款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悔罪態度良好,依法予以減刑。根據規定的減刑的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第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第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

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對於詐騙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詐騙金額大小所認定的量刑情節也是不同的。

如果是實施詐騙行為的行為人在詐騙他人財物得手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積極的退還贓物、贓款給受害人的,此時就可以認定為該犯罪行為人真誠悔過,可以被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具體的處罰標準還是要由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