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200萬判幾年
一、職務犯罪200萬判幾年
職務侵佔200萬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究竟是利用從事公務活動之便,還是利用從事勞務活動之便,可以從《刑法》對該罪犯罪主體身份的規定來加以分析。凡是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同時對其主體予以明確規定,其目的就在於明確規定該罪的構成要件,也為我們認定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提供法律依據。
如刑法規定的貪污、受賄罪的實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刑法對職務侵佔罪主體規定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而未明確是僅包括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董事、經理、廠長等領導層人員,因而應該認為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職工,即同時包括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應認為同時包括利用從事公務活動之便和利用從事勞務活動之便。因此,結合刑法犯罪主體的規定,就能正確認定利用職務上便利究竟是否包括利用從事勞務活動之便。
三、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區別有哪些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
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侵佔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佔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犯罪200萬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達到200萬的已經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可以由法院在對相關證據進行認定和清算後,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來進行量刑判決。以上就是對於職務犯罪200萬判幾年的相關介紹了。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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