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何區別
一、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何區別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説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二、聚眾鬥毆要具備什麼條件
(1)犯罪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
(2)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主要是對於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
尾隨、被脅迫參與鬥毆,且在聚眾鬥毆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聚眾鬥毆和故意傷害均造成輕傷的情況下,二者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要件準確判斷;不過,如果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則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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