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把錢還了法院是怎樣判決?
一、詐騙案把錢還了法院是怎樣判決?
1、在法院判刑之前把詐騙所得還給了受害者,法院可能會被從輕處罰。
退贓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一定減刑,如案件過於惡劣的,則不會減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即使把非法佔有的金額返還給受害者,也依舊有被判刑的可能。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經濟糾紛什麼情形會被定性為詐騙?
1、界定經濟糾紛、詐騙的方法為看行為人是否通過虛構事實來牟取不當利益。
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生的權利衝突,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
2、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三、詐騙判刑出來後沒錢還怎麼辦?
1、詐騙判刑出來後沒錢還,可以與受害人協商分期還錢。
詐騙罪犯罪分子,在被刑事處罰後,是不能免除其返還受害人合法財產,也就是退還詐騙所得的法定義務的。因為這是刑法的原則。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他用。
2、詐騙判刑出來後是有案底的。
詐騙犯出來説明是受到了刑事處罰,是刑事犯罪,會進入檔案,就是留有案底。案底一般指當事人過去犯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行為人如果帶着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並且詐騙他人財物的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公安機關就會對該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之後人民法院會結合詐騙的金額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犯罪行為人也會留存犯罪記錄。
若是詐騙金額被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且實施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在一審判決之前就全部退賬,那麼有不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可能。對詐騙案把錢還了法院是怎樣判決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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