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產和銷售劣藥罪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涉嫌生產和銷售劣藥罪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公訴案件,所以也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在檢察院對生產銷售劣藥罪正式提起公訴以後,因購買這些劣藥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這些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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