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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審查起訴階段能寫嗎?

一、辯護意見審查起訴階段能寫嗎?

辯護意見審查起訴階段能寫嗎?

是可以的,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的寫作中要注意,先聲明辯護人是經合法程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然後就從案件的事實、證據、本案應當或者説是可能適用的法律以及起訴量刑方面提出己方的意見,最後説明,希望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審查時採納,並寫明辯護意見書的作者以及寫作時間。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需要在檢察機構通知其已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之後就立即提交,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要就犯罪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起訴量刑給出代理人的看法。在辯護意見書中,要明確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並徵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查閲了本案的材料,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案件?

1、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構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構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2、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

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寫辯護意見,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檢察院會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行偵查,補充相關證據,也可以退回公安機構,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