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女子應約和兩男子發生性關係,不滿對方未履約而告強姦罪

近年來,出現較多誣告陷害案件,男女雙方原本是自願行為,因未滿足其物質或其他條件,進而誣告強姦罪,

女子應約和兩男子發生性關係,不滿對方未履約而告強姦罪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穗天檢刑訴〔2020Z1433號被告人房__,曾用名房__,女性,2001____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52001________,漢族,高中,無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縣,住上海市普陀區______號,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207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

2020717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房__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209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9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217日下午,被告人房__應被害人潘__之約,從上海乘坐飛機至廣州市天河區______酒店__房準備與之發生關係,期間,潘__提議讓朋友陳__加入性活動,房__表示同意,完事之後,陳__先行離開。

第二天14時許,本來答應訂機票並送房__到機場乘飛機回上海的潘__爽約而獨自離開酒店,房__甚為惱火,即威脅要以潘__、陳__對其強姦報警。

為報復潘__的背信和無情,20202181426分,房__遂以被潘__、陳__盜竊、強姦為由到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林和派出所報案,要求追究潘__、陳__的刑事責任。

2020219日,潘__、陳__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318日天河區公安分局提請天河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潘__、陳__

325日天河區檢察院對潘__、陳__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326日潘__、陳__取保候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有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__,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