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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罪哪些能作為證據使用

涉嫌詐騙罪哪些能作為證據使用

一、涉嫌詐騙罪哪些能作為證據使用?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詐騙罪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詐騙案件取證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必須主動及時;

3、必須客觀全面;

4、注意依靠羣眾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

5、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

四、詐騙案件中需要用證據證明哪些案件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五、對於詐騙案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只要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存在詐騙行為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就可按照詐騙罪定罪,詐騙案件中,不是必須同時提供以上幾種類型的證據。但不能僅憑被害人的陳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罪量刑,因為這些都是口供,辦案部門在調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是不可以輕信口供的。